索引号: 13570029/2022-0237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7-0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22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07-04 09时20分浏览次数: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督抽查检验,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组分和挥发性,本次抽查共涉及3个品种: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抽样要求

按照SH/T 0233-1992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标准的要求在流通领域企业随机抽取一个液化石油气储罐。

2.2抽样数量

对所抽样品进行抽样,其中储罐中液化石油气总量不得少于500kg,取样量不少于4kg(含备样不少于2kg);可整瓶抽取不少于2瓶样品(含1瓶备份样品)。

2.3样品处置

抽样工作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密度

GB 11174-2011

SH/T 0221-1992


2

蒸气压

GB 11174-2011

GB/T 12576-1997


3

C3烃类组分、C4C4以上烃类组分、(C3+C4)烃类组分、C5C5以上烃类组分

GB 11174-2011

SH/T 0230-1992


4

蒸发残留物

GB 11174-2011

SY/T 7509-2014


5

油渍观察

GB 11174-2011

SY/T 7509-2014


6

铜片腐蚀

GB 11174-2011

SH/T 0232-1992


7

总硫含量

GB 11174-2011

SH/T 0222-1992


8

硫化氢

GB 11174-2011

SH/T 0125-1992


9

游离水

GB 11174-2011

GB 11174-2011


10

二甲醚

——

GB/T 25035-2010 附录B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4.2判定原则

4.2.1商品丙烷

蒸气压、C3烃类组分、C4C4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商品为合格。

4.2.2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蒸气压、(C3+C4)烃类组分、C5C5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商品为合格。

4.2.3商品丁烷

蒸气压、(C3+C4)烃类组分、C5C5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商品为合格。

注:在液化石油气中检出含有二甲醚,若检出二甲醚的含量超过一定限值,致使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达不到GB11174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检出二甲醚的含量低于一定限值,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满足GB11174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通过本次监督检验。二甲醚仅提供实测数据。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