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抽查事项清单 | 检查项目 | 设立依据 | |||||
双峰寺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双峰寺镇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双峰寺镇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狮子沟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狮子沟镇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狮子沟镇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狮子沟镇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狮子沟镇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双峰寺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双峰寺镇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双峰寺镇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水泉沟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牛圈子沟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大石庙镇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新华路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中华路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桥东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西大街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头牌楼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石洞子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 |||
潘家沟街道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现场检查 |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现场检查 |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现场检查 |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随机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 随机抽查 |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