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3-0493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10-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细化我区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切实落实“放管服”和“办事一次成”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主体主要包括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应依法取得办学资质;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双桥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四条 校车服务对象需符合《河北省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方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双校区辖区范围的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管大队和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五大队、直属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主体职责,共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在我区范围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含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准予出厂证明。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
(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六)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主体为学校的,应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文件,校车只能接送本校学生。申请主体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应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还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质文件。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如下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一)申请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区行政审批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征求意见
区行政审批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大队负责城区、直属五大队负责大石庙区域、直属六大队负责双峰寺区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城市道路的)征求意见。
区教育和体育局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主要审查学校办学资质、学校是否符合设置规划、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乘车学生名单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应直属大队)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
区交通运输局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主要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校车运行方案等。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涉及城市道路的,依照《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应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行政审批局征求校车使用许可的意见予以回复,须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征求意见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自收到上述部门回复的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
(五)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区行政审批局请示的校车使用许可做出批复。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准予同意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应直属大队)申领校车标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应直属大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十条 因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申请主体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第五章 注销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注销校车使用许可,需携带行政许可申请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至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