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8/2023-0472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8-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桥区步行街夜市(清风西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步行街夜市经营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步行街夜市(清风西街)的管理主体,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其他事务由相关区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步行街(清风西街)夜市已经合法取得《临时占用场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进入步行街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场地)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五条 步行街夜市按经营项目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小百货区、服装区、鞋区、美食区。禁止在夜市内经营对空气质量有影响的烧烤类,易造成场地污染的水产品、活禽、宠物类,以及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文化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夜市5月1日至9月30日经营时间为17:30至23: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经营时间为17:30至21:30。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市、撤市,出摊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第七条 夜市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三)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四)必须使用一次性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
(五)经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垃圾应倒在指定卫生设施内;
(六)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夜市环境卫生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保持个人及摊位周围卫生清洁,做到随收摊随清理,摊撤地净,严禁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垃圾应倒在指定卫生设施内;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做好环境消杀工作。
第九条 夜市环境设施要求: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保证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并对损坏的道路、路面及时修复;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配备完善的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经营者严禁未经允许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夜市经营秩序要求:
(一)经营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标线设摊,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招徕顾客需做好噪声控制,不得使用扩音喇叭等大音量设备高声叫卖;要积极推行文明城市创建,坚持文明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三)经营者摊位、车辆停放及物品堆放应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划行归市、有序经营,不得乱堆物、乱停车;
(四)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双桥区窝瓜园早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窝瓜园早市经营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法经营的原则,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窝瓜园早市的管理主体,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其他事务由相关区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窝瓜园早市已经合法取得《临时占用场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进入窝瓜园早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场地)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五条 窝瓜园早市的收市时间为每日8:30(上午),经营者撤市不得拖延,不得二次返场。
第六条 严禁野生动物入市交易,禁止在经营场所内非法饲养、宰杀、采购、加工、经营活禽和野生动物。
第七条 早市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三)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四)必须使用一次性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
(五)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早市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按有关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外,早市商品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二)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严禁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缺斤短两;
(三) 经营者必须保持个人及摊位周围卫生清洁,做到随收摊随清理,摊撤地净,严禁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垃圾应倒在指定卫生设施内;
(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做好环境消杀工作。
(五)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关于《双桥区步行街夜市(清风西街)管理办法》和《双桥区窝瓜园早市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