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38/2025-069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桥东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2025-04-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桥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 ||||||||||
序号 | 所属领域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法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2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3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5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6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第(六)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第(九)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 正、赔偿损 失;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在绿地内倾倒有 毒有害物质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四)擅自采挖树木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第(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第(八)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5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 | 1%-1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11%-3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1%-5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
配合检查的 | 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 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 |||||||||
8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5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 | 1%-1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11%-3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1%-5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
配合检查的 | 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 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