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4-0576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03-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双桥区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土地征收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行政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城管、旅游和文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按照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双桥区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承双政办字〔2023〕6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实施及认定原则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征收对象。
第六条 拟征收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物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第七条 迁移电力、通讯等设施所需新址涉及土地征收事宜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由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待确定权属后予以补偿。
第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条 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等现行有效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结合临时占用地块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评估作价,按占用年限支付。在法定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上再增加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作为恢复地力费用。临时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涉及临时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一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一)农宅房屋的确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发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权属、面积、性质为准。
(二)房屋补偿可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和农宅置换三种方式之一。
1、实物安置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每宗宅基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其中被征收人住宅有证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超出部分不再评估作价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套型不足或不可分割部分在总面积5%以内的,按安置房回购价格标准进行补退;超过总面积5%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退;
(3)一宅两子女户照顾政策:被征收人经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属于应批未批宅基地条件的一宅两子女户,且直系亲属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除一子女视为与父母共有一处宅基地外,对其余子女予以安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
2、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1)有证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每宗宅基地按照实物安置补偿标准,以安置房回购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农宅置换补偿标准
(1)在城镇开发边界红线内,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安置的补偿方式。确需审批宅基地的,由村民委员会、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核定被征收人及被征收人所在区域是否具备迁建审批条件,以及审核迁建用地的可行性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实行迁建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
(2)有证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选择农宅置换安置的,由被安置人自行选址,安置宅基地新址发生的土地转用(转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含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
二、主房类无证房、井房、看护房、养殖场管理房及附属设施
1、砖混结构房屋(视符合24墙、混凝土顶、内外抹灰等具体情况):给予400-500元/平方米搬迁误工费;
2、带保温层的全彩钢结构房屋:给予300元/平方米搬迁误工费;不带保温层的全彩钢结构房屋:给予150元/平方米搬迁误工费;
3、砖木、石木等房屋:给予100-200元/平方米搬迁误工费;
4、活动板房、铁皮房等简易房屋:给予50-100元/平方米搬迁误工费;
(注:以上房屋檐高不得低于2米,檐高低于2米的视情况进行调整。)
5、杂棚(四柱棚等)、简易厕所:15-30元/平方米;
6、沼气池:2000元/座;
7、单个畜禽等圈舍:50元/个,猪、牛、羊等牲畜圈舍:200元/个;
8、大棚及养殖等两相电配电设施:300元/处,水泥电线杆:750元/根,油浸木电线杆:260元/根。
三、小加工厂、专业养殖场、企业停产停业综合损失
1、简易动力电配电设施:350元/处,经电力部门核实为三相电的5000元/处;
2、形成规模的专业畜禽养殖场的圈舍,根据不同结构、类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机械设备给予适当的搬迁处置补偿款;
4、经营性企业补偿参考下列情形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1)采用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土地征收前已停产、停业,因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在土地征收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土地征收时前三年内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平均月利润值,按6倍平均月利润值一次性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3)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采取市场调查和评估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四、大棚类
1、砖墙钢管拱架大棚:90元/平方米;
2、砖墙水泥拱架大棚:85元/平方米;
3、砖墙钢筋架大棚:80元/平方米;
4、砖墙竹杆架大棚:75元/平方米;
5、土墙钢筋架大棚:70元/平方米;
6、土墙竹杆架大棚:65元/平方米;
(注:上述6项必须符合后墙高度1.9米左右,后墙外侧有30-50厘米保温挡土墙,后墙顶端保温应有50厘米左右棚拱,大棚要有薄膜、草苫等保温设施。)
7、平地钢管中拱架棚:45元/平方米;
8、平地竹木中拱架棚:35元/平方米;
9、特殊结构大棚根据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注:上述第7、8项必须是具备使用功能,高度不小于1.5米,有棚膜且正在使用,无棚膜的平地钢管中拱架棚:15元/平方米,无棚膜的平地竹木中拱架棚:10元/平方米。)
五、井类
1、手压井:500元/眼;
2、水泥圈井:
(1)Ф0.8米:140元/圈;
(2)Ф1米:175元/圈;
(3)Ф1.2米:210元/圈;
(4)Ф1.4米:245元/圈;
(5)Ф1.8米:315元/圈。
3、农用石砌大眼井有相关配套设施:10000元/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无配套设施:5000元/处。
4、机井:
(1)Ф0.16米:80元/米;
(2)Ф0.22米:150元/米;
(3)Ф0.3米及以上:200-400元/米,根据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六、喷灌等有国家投资的水利设施根据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七、堤坝、水渠、桥涵等设施
1、干砌石坝:120元/立方米;
2、铅丝石笼坝:140元/立方米;
3、浆砌石坝:200元/立方米;
4、水渠、桥涵等设施根据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八、坟墓
1、单人坟:10000-12000元(含)/座;
2、双人坟:12000(以上)-14000元(含)/座;
3、三人坟及以上:14000(以上)-16000元/座。
(每座坟墓补偿费用包含迁坟新址补偿及迁移费用)
九、林木、果树、苗木等
1、果树和经济林树种(按照果园建设标准人工栽植的)
序号 |
果树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胸径1cm以下(含1cm) |
胸径1-3cm (含3cm) |
胸径3-5cm(含5cm) |
胸径5-10cm (含10cm) |
胸径10-15cm (含15cm) |
胸径15cm 以上 |
|||
1 |
桃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500 |
2 |
苹果树 |
棵 |
6 |
25 |
60 |
200 |
400 |
650 |
3 |
梨树 |
棵 |
6 |
25 |
60 |
200 |
400 |
650 |
4 |
家杏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400 |
5 |
家枣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400 |
6 |
李子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400 |
7 |
大扁杏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400 |
8 |
山楂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300 |
400 |
9 |
海棠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200 |
300 |
10 |
石榴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200 |
300 |
11 |
文冠果树 |
棵 |
6 |
25 |
50 |
150 |
200 |
300 |
12 |
家核桃树 |
棵 |
6 |
25 |
60 |
300 |
450 |
850 |
13 |
栗子树 |
棵 |
6 |
25 |
60 |
400 |
800 |
1200 |
14 |
山梨树 |
棵 |
3 |
10 |
15 |
60 |
120 |
200 |
15 |
山杏树 |
棵 |
3 |
10 |
15 |
25 |
45 |
55 |
16 |
桑树 |
棵 |
3 |
10 |
15 |
60 |
120 |
200 |
17 |
山核桃树 |
棵 |
3 |
10 |
15 |
60 |
120 |
200 |
18 |
葡萄树 |
棵 |
6 |
60 |
150 |
150 |
150 |
150 |
19 |
樱桃树 |
棵 |
6 |
60 |
150 |
150 |
150 |
150 |
20 |
其他果树 |
棵 |
6 |
10 |
15 |
25 |
50 |
80 |
说明:
(1)上表未列入补偿的野生果树不予补偿;
(2)果树苗圃按标准密度每亩补偿(含大棚苗木)22.5元/平方米;
(3)枯死的果树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2、用材树木
(1)乔木、灌木苗圃2000元/亩;
(2)胸径在1-3厘米(不含1厘米)的乔木每棵补偿3元;
(3)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2年生及以上)的乔木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20棵;
(4)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林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110棵;
(5)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林木,每棵补偿30元,砍伐后林木归所有者;
(6)棉槐每墩少于15个分枝的4元/墩,15-20个分枝的5元/墩,20个分枝以上的6元/墩,高度小于1米的棉槐1元/墩;
(7)未移栽定植成片的乔木、灌木树苗按苗圃处理,未移栽定植成垄的树苗按延长米计算8元/米。单株非苗圃树苗1元/棵,各类乔木、灌木插棒0.1元/棵;
(8)人工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1500元。
3、药材、绿化苗木及其他
(1)松、柏、杉类观赏树种苗圃15000元/亩,草莓青苗2000元/亩;
(2)马莲、黄花5元/墩,冬青3元/棵,各种八宝景天2元/墩,结合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大面积超密度种植参照花卉类草本苗木20000元/亩;
(3)枸杞、连翘、桔梗、黄芩、五味子等各种药材(两年生以上)40元/平方米,套种的药材(两年生以上)20元/平方米;
(4)火炬树3厘米以下的(含3厘米)5元/棵,3厘米以上的10元/棵;
(5)松树、柏树、云杉等苗木高度0.3-0.6米的(含0.6米)2元/棵,高度0.6-1米的(不含1米)4元/棵,1米以上(含1米)的5元/棵;
(6)黄柏、银杏、龙爪槐等景观树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下的30元/棵,5-10厘米的(含10厘米)100元/棵,10厘米以上的350元/棵;
(7)花灌木类:
①籽播幼苗:0.075元/棵或2000元/亩;
②刺玫:0.3-1.0米高0.4元/丛;1-1.5米高(含1米)4元/丛;1.5米以上(含1.5米)10元/丛;
③榆叶梅:苗1元/丛;径级3-5厘米10元/棵;
④黄杨:0.3-0.5米高0.75元/棵;0.5-0.8米高(含0.5米)以上1.5元/棵;
⑤锦带:1米高以下1.5元/棵;1米(含1米)以上5元/棵;
⑥丁香1米以下(含1米)3元/墩,1米以上结合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红叶小檗、明开夜合直径1厘米以下(含1厘米)1元/棵,1厘米以上结合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水腊1元/棵(单独棵),按墩计量的结合实物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大面积超密度种植参照花灌木苗木22500元/亩。
(8)花灌木苗木:22500元/亩;花卉类草本苗木20000元/亩。
十、其他附属设施
1、砖围墙:290元/立方米;
2、砖砌花墙:180元/立方米;
3、其他类型围墙分结构和建造标准:50-230元/立方米;
4、钢护栏、铁栅栏分不同材质:80-180元/平方米;
5、不锈钢护栏分不同材质:100-140元/平方米;
6、空心月台分不同高度:80-120元/平方米;
7、实心月台分不同类型和高度:40-150元/平方米;
8、门楼分有无顶盖及装饰:200-1000元/平方米;
9、铁大门分不同材质:80-120元/平方米;
10、砖砌台阶:45元/平方米;
11、混凝土台阶:60元/平方米;
12、石砌台阶:30元/平方米;
13、钢楼梯:120元/平方米;
14、其他楼梯分不同装饰面层:70-140元/平方米;
15、水泥(混凝土)地面:45元/平方米;
16、砖地面:20元/平方米;
17、菜窖、果窖:2500元/个;
18、其他窖类:1200-1500元/个;
19、石碾、石磨:500-1000元/个;
20、户外冷灶:80元/个。
十一、以上内容未涵盖的项目和特殊品种的树木、苗木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二、青苗补偿:被征地块种植当季农作物的每亩补偿1500元;种植非当季农作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评估,不再另行支付青苗费。
十三、电力及通讯等设施需要迁移的,由电力及通讯等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偿费用。
十四、临时过渡费
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直至发布交房公告之日止;不足一年期按2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发放过渡费;选择农宅置换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一年过渡费。
十五、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出、交付经本办法认定的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宗宅基地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选择货币奖励的按安置房回购价格标准执行。
十六、养老保险
按现行有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土地前期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拟定预公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的公共场所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后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分户勘测定界工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机构、公证处等其他在场单位签字确认。
现场组织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核验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身份,对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公示栏和拟征收土地的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征收目的;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五)安置对象;
(六)安置方式;
(七)社会保障;
(八)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九)异议反馈渠道;
(十)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期内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经解释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十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等材料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超过总数的90%,签订协议的土地面积应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征地组卷报批)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征收土地的资金需求,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汇总上报至区政府,及时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履行征收土地组卷报批程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土储中心等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征收土地批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政府安排相关单位将补偿费用拨付至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腾退交付的,由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第二十六条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由于影响通行、耕种或形成边角地等原因造成确需超出征收范围实施补偿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核实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后,委托中介机构绘制确需超出征收范围补偿界线的范围图,报区政府批准,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区片地价。其中涉及承包地的,镇政府负责组织牵头,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收回承包地补偿协议书》,注销承包经营权证书。超出征收范围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评估补偿相关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补偿程序实施。补偿完毕后加强管理,补偿费用计入土地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形成净地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区土储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入库前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对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入库后由区土储中心结合完成移交地块实际情况,对地块实施围挡、苫盖、绿化等管护措施,建立巡查机制;同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移交入库地块纳入日常巡查,发现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履行执法程序并告知区土储中心。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土地调查结果、评估、补偿等基础资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进行保存,并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统一存档。区档案馆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档案资料管理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区土储中心开展土地成本核算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收补偿、过渡费等费用进行汇总,提供电子档案,出具补偿明细表和补偿说明等材料,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土储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收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后,以制定后的标准落实补偿政策。省、市人民政府未制定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征收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解释。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形,以区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土地征收项目,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后新启动的土地征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名词解释或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合法取得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
(二)本办法涉及评估基准日的,均以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三)本办法认定符合应批未批条件情形为:一宗宅基地户内有两个子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且按现行政策规定均符合批宅条件,因政府或相关部门在被征地块下达冻结限批,致使未获批准的。
承双政规字〔2024〕1号,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