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6055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6-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承德市双桥文苑大酒店 |
行政处罚 |
冀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4】第02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你单位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伍佰元(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6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