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605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6-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
2024-06-03 14时51分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承德市双桥文苑大酒店

行政处罚

冀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4】第0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你单位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伍佰元(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 日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6.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