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 职务:局长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号:11130802662226551N
受委托方: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宏 职务:镇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130802000501681N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委托方行使的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对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新世家小区4号楼2单元604室在退层平台以及楼顶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委托单位的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及时以公函告知委托单位办理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自2025年4月29日至本案办结之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备案。
五、其他事项
遇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调整,双方可以解除委托关系或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