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刘广丰:
你在承德市开发区下二道河子汇丰园小区4#108底商外侧接建的玻璃彩钢房屋一案。我机关于2026年1月5日对你作出了《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流水沟建设银行九楼904室。
联系电话:0314-2020381
附件:1.《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承双桥城管停(改)字〔2026〕第6002201号)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
承双桥城管停(改)字〔2026〕第6002201号
刘广丰 地址: 承德市开发区下二道河子汇丰园小区4#108底商
因你(单位)涉嫌 在承德市开发区下二道河子汇丰园小区4#108底商外侧人行道上建设一层玻璃结构房屋为35.991平方米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并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将自行建设的35.991平方米玻璃结构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样。
联系人: 付永刚 电 话: 2020381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承双桥城管停(改)字〔2026〕第60022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