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于红杰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一案(承双劳人仲案字〔2025〕414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元整(1015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未起诉或未撤销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承德市双桥区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大佟沟中银宾馆208,联系电话;2050404)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