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晓丽诉你单位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一案(承双劳人仲案字【2025】21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双方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30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9089.6元。
三、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签订无固定期限二倍工资差额5844元。
四、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向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金额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未起诉或未撤销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承德市双桥区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大佟沟中银宾馆202,联系电话;2050002)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