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570017/2026-07961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 成文日期: 2026-07-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周虹伯 | 行政处罚 | 冀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6】第06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周虹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下的。”的规定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元(900)的行政处罚 |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