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魏丽梅等74人诉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先行垫付责任的劳动争议一案(承双劳人仲案字【2026】第4030-41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承双劳人仲案字【2026】第4030-4103_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由被申请人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1733805.00元先行清偿吴玉飞等32名申请人工资669100.00元,其中吴玉飞15000.00元,杜冕8000.00元,王纯20000.00元,王佳欣20000.00元,张彩玉20000.00元,张可佳20000.00元,李建民20000.00元,李银20000.00元,潘富文20000.00元,王新25000.00元,康国泉26700.00元,刁晗26500.00元,焦杨25900.00元,倪晓光26000.00元,池玉喜19000.00元,李长金21000.00元,祁德军21000.00元,苏志博19000.00元,靳文良21000.00元,刘国19000.00元,孙军19000.00元,池玉国21000.00元,段超凡21000.00元,王艳锐25000.00元,王艳玲25000.00元,王维波25000.00元,亢济民25000.00元,杨春20000.00元,张学海20000.00元,张颖20000.00元,翟爱萍25000.00元,张立富10000.00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未起诉或未撤销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双劳人仲案字【2026】第4030-4103_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唐山国堂钢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1064705.00元支付魏丽梅等34名申请人工资,其中:魏丽梅30000.00元,顾连伟36000.00元,张建龙41774.25元,孙春明41774.25元,刘洋41774.25元,杨金婷41774.25元,范彩凤41774.25元,毕红军41774.25元,陈景超41774.25元,贾朝阳41774.25元,张晓敏28600.00元,高兴民28400.00元,张铁丽27900.00元,蒋玉玲28800.00元,刁铭琪26800.00元,刁廷奎29200.00元,孙龙飞28200.00元,蒋美玉28000.00元,纪雪松26800.00元,刘亚楠28700.00元,朱小琴29500.00元,蒋美玲29800.00元,金宝学30000.00元,杨铁锋30000.00元,孟广家30000.00元,刘海艳30000.00元,刘昕然30000.00元,李江30000.00元,李雪迎30000.00元,王占江30000.00元,姜春松30000.00元,刘彦发30000.00元,陈永春30000.00元,魏立新30000.00元,总计1100894.00元,由被申请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补足魏丽梅等34名申请人工资36189.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海生、杨淑红、张彩玉、蒋玉芝、于书娟、张铸欣、宋伯军、李秀云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又不自觉履行本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承德市双桥区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大佟沟中银宾馆208,联系电话;2050404)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